职工受伤前一年平均工资为7827.02元,在职工构成八级伤残的情况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应拿到86097.22元(7827.02×11)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因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职工实际工资标准为职工缴纳社保,导致社保机构实际支付给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589.87元,给职工造成47507.3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那么请问,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在职工与用人单位无法协调一致的情况下,职工是应当通过向社保机构投诉的方式,由社保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还是职工通过劳动仲裁以及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5-08 14:39:37
您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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