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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因自规局及前身部门可能存在问题而产生信赖利益的保护

    本人是洛阳市涧西区徐家营街道北方社区中区的一名居民。关于洛阳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宅北方社区拆建项目想必贵单位已知悉,该项目要占用北方社区中区内的活动场所新开发房屋。本人通过利益相关方了解到该项目不拆迁中区房屋而占用中区小区范围内活动场所,很重要的原因是在1996年左右土地划拨时,相关涉事区域是规划有建设房屋的,现在是依据当年的规划进行建设。本人在向贵局申请公开当年小区建设时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应附图时,得到的回复没有相关材料,所以当年相关区域是否规划有房屋尚不清楚。假设该信息为真,那么相关部门多年来的不作为将可能导致在该小区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利益大大受损。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1990年生效的《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责令停止建设,并作出相应处罚,之后的《城乡规划法》也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因此,对于洛阳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的要求,把本该建设房屋的区域用于种植树木、建设锻炼场所、活动广场等,本应及时制止,或后续发现时进行纠正、处罚。然而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导致了相关区域改变建设用途近30年的既成事实,在该小区房屋近年来开始上市交易时,购房者已经足以相信相关未建房区域是固定的小区配套绿化及活动场所,从而选择以较高的价格购买该小区房屋居住。而且从贵局回复未保存该小区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材料的情况看,即便认为购房者有自行了解该小区规划情况的责任,也没有直观方便的渠道了解。因此,相关部门的不作为行为对购买该小区商品房的居民产生了较大影响,应当基于保护利害关系人信赖利益的行政行为原则进行后续行政,比如根据现状重新对该区域进行建设规划,不再批准洛阳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1996年左右的规划审批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新的开发建设等。

    此外,占用北方社区中区进行开发可能还存在其他违反法律和政策要求的事由:

    1.占用中区公共区域进行棚改也可能不符合行政行为比例原则中的“伤害最小原则”。如果说棚改的目的是未来提升北区和东区居民的生活质量,那么在北区和东区进行原拆原建即可满足,仅东区就有绝对够用的面积。据未证实的传闻,在中区要进行的开发还是商品房,不是安置房,如果是这样就更不符合相关行政行为原则了。

    2.侵犯居民利益的棚改方式,不符合以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为核心目的的棚改政策。棚改从不是以降低一部分人的生活质量为代价去提高另一部分人的生活质量,而是同步提高所有人的生活质量,至少要在不影响其他人生活质量的情况下提升一部分人的生活质量。

    3.根据《民法典》《物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当然归全体业主共有。《民法典》和《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区域归全体业主共有,并未区分土地性质。把房改房小区的公共区域的归属认定为全体业主,也不违背之前任何法律,不背离当事人的预期,更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依法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按照《民法典》进行认定。因此,北方社区中区内已经形成的绿化、道路等设施应当归属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主体无权未经全体业主同意而擅自使用或改变。

    4.经本人多方查阅资料,没有找到人民法院因小区土地性质属于“划拨”就认定公共区域利益与全体居民无关的判例,也没有找到把房改房小区公共区域重新开发商品房的先例。这毕竟涉及小区居民的切身权益,居住了几十年的地方,利用了几十年的公共区域,停车、通行、运动、锻炼、休闲娱乐...突然有一天要挤占空间,生存空间被大大挤压,任谁也难以接受,严重不利于社会稳定。希望贵局在作相关审批时到现场查看一下实际情况,切身站在居民的角度感受一下,询问一下中区居民,评估一下未来开发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阻力。

    综上所述,希望贵局在未来进行审批等相关工作时,能够切实考虑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审慎作出决定,谢谢!

    网友517562 2025-10-10 评论0 浏览889 编号 20251010223009935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10-13 17:13:27

尊敬的网友:您好!该项目处于谋划阶段,目前尚未立项,且建设单位至今未向我局提交办理规划手续的申请。待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后,我局将按程序进行办理。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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