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宜阳《花醍香域》业委会主任在500人业主群回复业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更换★告知★2/3以上业主即可,其中一半同意就可以更换物业”。但是查阅《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方为有效”,并无通知2/3业主字样,如此漠视1/3业主知情权,是有意还是无意?多次向业委会反映此问题均未得到反馈,作为业主代表、业委会主要负责人,业委会已经成立1年有余,由于不了解最最基本的物业管理条例漠视业主知情权是能力不足、责任心不强;如果明明了解物业管理条例而故意在480人的微信群内误导业主则是不知如何解释,且面对业主质疑迟迟不予回应,明显不符合业主委员会章程,恳请业主委员会对此解释,告知众业主、更换物业时1/3业主是否享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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