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7日9时左右,在新街大桥上两辆电动车的交通事故,交警五大队玩忽职守,对方电动车无购买凭证,无发票的改装电动车(外形跟摩托车一样),从后方超车追尾事故,对方超车速度过快,用右脚踩路边栏杆刹车,造成右脚骨折,我方处于好意问他咋样?他就非让我方赔钱?同时也报警了,交警五大队不查他车车速,不验他车刹车是否管用,不调取周围车辆监控(或者行车记录仪),而判我方主责,对方次责,明明是碰瓷,怎么这样判案?我儿子也受伤了,才9岁,带着儿子逃逸啥?犯罪了吗?要逃逸?报警电话记录是有的。还有没有枉法?五交警队跟他什么关系?碰瓷的倒有理,这社会还有公平何在?请上级部门给与回复! [查看详情+]
网友您好:2024年04月27日09日00分许,在新街大桥东侧北观景台北36米处,袁某驾驶一辆骑牌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马某驾驶一辆立马牌电动车载一名小孩同向在前行驶,袁某从左侧超越马某电动车时,其电动车右侧与马某电动车左侧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袁某及马某车上乘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驾车带小孩驶离现场。袁某见状在后面追赶。行至新街杏坛路口处袁某追上马某,之后双方报警。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2024年6月6日依法作出事故认定:认定马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袁某超越前车妨碍正常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负次要责任;马某车上乘员不负该起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后,马某提出复核申请。2024年6月25日,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该事故认定正确,决定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结论。后马某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审核后,依法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结论。感谢您的留言!
对方超车追尾我方,我方也报了警,怎算逃逸?交警队徇私枉法,不服责任判定书!不要让冤案再次爆发!好人不好当,碰瓷的拿着钱容易啊?你们公平何在?公正何在?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5-05-09 18:33:37
网友您好:经核实2024年6月6日依法作出事故认定:认定马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袁某超越前车妨碍正常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负次要责任;马某车上乘员不负该起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后,马某提出复核申请。2024年6月25日,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该事故认定正确,决定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结论。后马某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审核后,依法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结论。感谢您的留言!
samyang 2025-05-16 15:09:48 【洛阳市孟津区】
法盲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具体规定了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责任认定的一种情形。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法条解析: 逃逸的定义:逃逸指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是选择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 责任认定:根据该法条,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那么逃逸的当事人将承担全部责任。这一规定是基于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救治伤者、维护交通秩序等考虑,对逃逸行为进行的一种法律制裁。 减轻责任的情形:虽然逃逸当事人原则上承担全部责任,但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存在过错,如违反交通规则、驾驶不当等,那么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上的公平原则,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分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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