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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洛阳瀍河交警五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公 mobile

    2024年4月17日9时左右,在新街大桥上两辆电动车的交通事故,交警五大队玩忽职守,对方电动车无购买凭证,无发票的改装电动车(外形跟摩托车一样),从后方超车追尾事故,对方超车速度过快,用右脚踩路边栏杆刹车,造成右脚骨折,我方处于好意问他咋样?他就非让我方赔钱?同时也报警了,交警五大队不查他车车速,不验他车刹车是否管用,不调取周围车辆监控(或者行车记录仪),而判我方主责,对方次责,明明是碰瓷,怎么这样判案?我儿子也受伤了,才9岁,带着儿子逃逸啥?犯罪了吗?要逃逸?报警电话记录是有的。还有没有枉法?五交警队跟他什么关系?碰瓷的倒有理,这社会还有公平何在?请上级部门给与回复!

    网友1090827 2025-05-08 评论1 浏览5197 编号 20250508125943248 [公安局]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5-05-09 08:28:44

网友您好:2024年04月27日09日00分许,在新街大桥东侧北观景台北36米处,袁某驾驶一辆骑牌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马某驾驶一辆立马牌电动车载一名小孩同向在前行驶,袁某从左侧超越马某电动车时,其电动车右侧与马某电动车左侧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袁某及马某车上乘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驾车带小孩驶离现场。袁某见状在后面追赶。行至新街杏坛路口处袁某追上马某,之后双方报警。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2024年6月6日依法作出事故认定:认定马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袁某超越前车妨碍正常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负次要责任;马某车上乘员不负该起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后,马某提出复核申请。2024年6月25日,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该事故认定正确,决定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结论。后马某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审核后,依法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结论。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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