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5-05-09 08:28:44
网友您好:2024年04月27日09日00分许,在新街大桥东侧北观景台北36米处,袁某驾驶一辆骑牌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马某驾驶一辆立马牌电动车载一名小孩同向在前行驶,袁某从左侧超越马某电动车时,其电动车右侧与马某电动车左侧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袁某及马某车上乘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驾车带小孩驶离现场。袁某见状在后面追赶。行至新街杏坛路口处袁某追上马某,之后双方报警。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2024年6月6日依法作出事故认定:认定马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袁某超越前车妨碍正常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负次要责任;马某车上乘员不负该起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后,马某提出复核申请。2024年6月25日,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该事故认定正确,决定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结论。后马某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审核后,依法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结论。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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