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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入职,在公立医院工作期间14年至18年,实习期其未签订任何合同,在岗位工作两年后告知四年内不拿绩效,四年后转人事代理再拿绩效,在临床一线工作,四年拿的实习期工资,四年后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医院方面未签字空白,只有我的签字,合同也没给我一份。前两天看劳动法规定同工同酬,向医院提出异议,医院答复非在编不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法也管不到,经医院研究,给你开多少钱是多少钱,也不出具文件。医院这个答复让我感到费解,法律竟然管不到医院的非在编工作人员吗?像医院的非在编工作人员合法权益,那个法律法规能保障呢?希望领导能在网上正面回答我的问题。
医院 在编 劳动法 实习期 人事代理 签字 答复 工作人员 工作 签订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4-30 09:27:50
网友您好:医院没有事业编制的员工与医院之间的关系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用人单位的行为您认为已经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可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请仲裁,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如有疑问,可拨打0379--65221615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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