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25-02-14 16:53:52
尊敬的网友:您好!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见》(洛政〔2021〕21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满5年或实际居住满5年需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的,须报经市住建部门审查,确定是否回购。政府不回购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后可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经核准同意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我市二手房交易流程办理”。
《意见》规定“二、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为交易当年基准地价的20%。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房屋收益所得收取标准:
(一)单套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内,按购房价格和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时的价格(以税务部门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准)差值部分的比例征收。
2012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收益收取比例为10%;2013年1月1日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收益收取比例为15%。
(二)单套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收益所得按上述标准双倍收取”。
具体情况可携带相关资料到市民之家详细咨询,如有疑问可继续与我中心联系:64812624、65590757。
感谢您对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支持!
2025年2月14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