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根据业主与偃师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偃师金瑞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购房合同》,均有条款说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满,需要根据当地物业服务市场行情定物业收费标准。物业不认可、不执行当初合同约定。
而现在云星钱隆世家小区已经成立业委会临时组织,并委托业主代表与偃师金瑞物业协商物业收费及物业服务标准,然后金瑞物业拒不支持业委会工作,未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且新的超高价物业费1.95未通过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质量存在大量问题情况。合同上标明的优惠期过后,根据当地物业服务市场行情而定,而周围没有高于1.35的物业费,所以金瑞物业按1.95收取物业费是不合理的!
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服务合同以外的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按照《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理的决定》,规范物业收费也要遵循物业服务合同要求收费。
物业目前不配合业主代表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只是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蛮横向业主催缴费用,物业服务标准形同虚设。
请问遇到这种虚假服务只知收费的物业公司,业主们该如何维户自身权益?
回复部门:偃师区 2025-01-23 11: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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