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洛龙区 2025-01-15 09:39:18
网友您好:
根据洛医保(2019)48号文要求:女职工生育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时间享受生育津贴;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规定产假时间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2.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 3.女职工怀孕未满 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4.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发; 5.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因诉求人未留联系方式无法查询该人员情况,如有疑问可直接拨打0379-81810138咨询。
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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