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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交警三大队将车拖走,取车处收取费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自检查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是不日前,发生车辆事故,交警三大队叫来拖车将车拖走,后开局强制措施单据以及提车单,前往新大昌停车场取车。停车场告知,他们为中标单位,但是仍要收取拖车费?是否违规?

    lyd_m1201010ZS5 2025-01-05 评论1 浏览3139 编号 20250105192516678 [公安局]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5-01-07 15: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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