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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自检查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是不日前,发生车辆事故,交警三大队叫来拖车将车拖走,后开局强制措施单据以及提车单,前往新大昌停车场取车。停车场告知,他们为中标单位,但是仍要收取拖车费?是否违规?
将车 取车 拖走 拖车 车辆 停车场 交通管理 扣留 公安机关 收取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5-01-07 15: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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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P 2025-01-06 11:57:36 【洛阳市】
一直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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