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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汇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本人上班不足26天为由,社保在扣除个人承担部分后,又从本人应发工资中扣除公司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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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2-26 14:55:08
您好,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用工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涧西区人社部门)反映并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若有问题请致电:0379-64816809。 如产生劳动争议问题,您可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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