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我与11底办理退休时候,在人力资源窗口发现参加工作时间为1983年,而档案里写成1984年,深入了解发现出生日期也错误,出生日期为1964年,而档案里写成1965年,现在只反应出生日期有误一件事:人社部的文件第五条:采用身份证与档案信息相结合的方法,当身份证信息与档案信息不一致时候,以档案信息为准。但是此时此刻,我的档案里的1984年底参加工作填的招工登记表出生日期是1964年(档案里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在2005年买断工龄移交洛阳某机关地丢失了,责任与参保人员无关,档案里的误填信息 参保人员的我根本不知情,属于单方面约定霸王条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不是应该按照人社部的图片标明的采用身份证信息与档案信息相结合的方法办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八项规定。希望洛阳市人社局深入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党的方针与社保部文件原则结合加紧办理我的退休事项,我们是下岗职工,上班初期以大局着想牺牲个人利益就下岗啦,现在终于熬到退休了,却出现意想不到的事情,希望人社局公平公正办理按时退休手续,拿到生活保障。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1-02 16:10:14
网友您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 43号)第五条规定:“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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