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4-12-04 11:17:46
网友您好:依据《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停放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禁止性区域停放非机动车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将非机动车拖离现场。您可向主管单位反映。如有机动车违停、交通拥堵等我们将通知辖区大队加大管控力度,确保道路通畅。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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