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2021年10月11日入职洛阳翔东实业有限公司,(洛新机动车综合考试中心)2024.8月离职;公司社保自2023年5月起开始缴纳社保,申请补缴2021.10月至2023.4月期间社保 [查看详情+]
网友您好,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请按照豫人社规【2020】4号文、豫社保【2020】30号文件规定,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社保中心申请办理企业养老补缴业务,请您及时与单位沟通处理,感谢您对社保的关注和支持!
本人已离职,单位不配合,请相关部门领导帮助维权,谢谢!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2-02 16:26:10
网友您好: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豫政[2016]77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用人单位拖欠社保费问题请向征收机构税局反映。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