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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城郊派出所对王某某故意殴打62岁王某某致使其流血住院一案,派出所仅仅给出罚款500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六十岁以上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干元以下罚款。要求县公安局对派出所处理的结果进行更正,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公式。
派出所 殴打 洛宁县 处理 罚款 城郊乡 处罚法 治安管理 县公安局 处理结果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4-11-01 09:26:40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知悉,接到您的诉求后,我单位高度重视,就您的问题立即核实。经核实:洛宁县局已对初次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10月30日依法作出撤销,且同日对违法行为人王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已执行。辖区派出所民警已与您取得联系,并将处罚结果告知与您。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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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289107 2024-11-01 10:01:00 【洛阳市】
这要是不吭气,估计就罚500完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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