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普通老百姓在自家车位上安装一个充电桩,依法依规(均附:洛阳市政府政策规定及相关文件依据),却与盛唐至尊物业的“内部规定”不一致,“上位法”触犯了“下位法”。多次诉求,均得到古城街道同一个网格员“二传中转”物业的指示。难道负有此项监管职责的部门和领导们都忙的无暇顾及吗?还是压根就看不见我们这些平头百姓的“小事情”,任凭物业“怎么说”,我们的网格员就执着地“怎么转”,到底谁给了盛唐至尊物业目无法纪、胡作非为的底气,还是我们的监管部门不敢担当,真让人匪夷所思。请洛龙区相关领导为民做主!
依据:
1.市发改委、住建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下发了《洛阳市电动车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2.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中心城区充电设施建设三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20〕49号
3.《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规定: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对于行政机关违法限制生产经营者建设汽车充电设施、物业管理公司无理阻碍业主建设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规范。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
回复部门:洛龙区 2024-10-17 15:51:57
网友您好:
接此单后,我办工作人员高度重视立即到小区了解情况,经了解,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该小区地下停车场办理安装充电桩业主需要小区房产业主及车位业主为同一人或者直系亲属方可办理,诉求人只有购买车位,该小区没有房产无法办理。我办工作人员与物业多次沟通协调,但该物业明确表示无法安装。感谢您对我办事处的监督与支持!
古城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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