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在洛阳办理退休,社保中心人员告知:缺少1998年的离职证明。10月12日再次去询问了解如何办理。我想:这个证明张嘴就来么?如果当年有条件开了此证明,档案里为什么会没有?工作人员告知:没有此证明,无法证明当年如何从此单位离职。请问档案里面1998年之前工作相关的资料,又说明什么?而且我们已经告知,当年因房屋拆除,相关人员都自动解散了,没有那么多手续。工作人员还说:这边要求是这样的,也不能听你说什么,就是什么,得拿出证据。没有这个证明的话,就没办法正常办理退休。怎么开这个证明,需要你们努力一下了。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过了将近30年,现在要求提供此证明,真的合理么?以前的工作单位已经不存在了,而且以前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也告知我们:办事处没有权利开具此证明。请问,没有此证明,难道就白白牺牲掉16年工龄么?民事诉讼法67条:谁主张,谁举证。请问你们事业单位人员这个时候说这句话,合理么?而且社保中心有没有查一下档案的历史原因?没有调查清楚,就要求老百姓出具一个你们看似合理,确不实际的证明?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0-14 08:32:08
已和本人电话联系,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宣传了相关政策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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