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4年9月21发起了关于中成颐尚苑违规收取物业费投诉:https://people.lyd.com.cn/wenti/20240921004834952/
24年9月24日收到了,住建局管物业的工作人员回复电话。感谢及时回复。
在沟通过程中,工作人员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号文件规定,物业费收取是合理的。
之后找到了相关物业费的规定描述: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如果是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这意味着,如果房屋尚未交付给业主,物业费用应由开发商或建设单位负责支付,直到房屋正式交付给业主为止。一旦房屋交付给业主,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业主都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始支付物业费。
我的实际情况是:24年1月份,由于开发商原因,没有达到交房条件,6月底达到条件,但是无人通知交房,也没有交付给业主。针对这种情况,完全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缴纳。不应该由业主承担。
由此本人认为住建局工作人员的回复,并不合理。希望相关部门介入深入调查,帮忙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一起协商解决
回复部门:伊川县 2024-09-26 15:10:52
网友您好:根据洛阳市发改委、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收费服务行为的通知(洛发改【2018】3号)规定,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包含业主方空置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自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次月开始缴纳。该项目一期于2024年6月26日竣工备案验收通过,物业服务企业从2024年7月1日收取物业费。伊川县住建局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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