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事项: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同一小区老城区宋园大厦业主差别对待,要求退还多收我的土地出让金
1997年,我购买了洛阳市老城区房屋开发公司出售的位于老城区中州东路508号院宋园大厦A幢A-6-10室房屋,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2007年,我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洛阳市老城区房屋开发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均显示我购买的房屋为商品房。后我又依规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7)字第X42170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洛市国用(2003)第02004658号,使用权面积23.1平方米,地类(用途):城镇单一住宅用地(251)。
2022年,因为家中急需用钱,我打算卖房,才得知我1997买的房子土地性质为划拨,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变更土地性质后才可进行房屋买卖。为实现出售房屋的目的,2022年7月26日,在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告知下,我与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22年8月12日,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我出具洛自然资〔2022〕168号文件,将位于老城区中州东路508号A610室分摊的23.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我,并要求我按照6096.9元/平方米缴纳土地出让金,共计缴纳14.0838万元。
因为我卖房的事情,宋园大厦小区的业主才知道自己的房子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在大家集体信访后,2023年4月15日,在党政办公楼19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对宋园大厦土地出让金问题作出回复“宋园大厦项目原则同意该项目参照洛政〔2017〕38号文件标准核算土地出让金金额”。依据此内容,宋园大厦的其他业主均按照“一套房屋缴纳购房款6%,二套房屋缴纳购房款的10%”的标准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只有我一个人按其他标准缴纳。
我跟其他业主同属于宋园大厦小区的业主,但是就土地出让金问题,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却对我跟其他业主采取了不同的收费标准,差别对待,对我采用了更高的收费标准,多缴纳了13万多的费用,于理不公!并且我购买的本身就是商品房,房价也是商品房的房价,土地出让金应该由开发商缴纳。我多次向相关部门申诉,但是没有一个单位、部门处理我的问题,作为同一个小区的业主,我希望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能够让我跟其他业主都采用洛政〔2017〕38号文件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恳请贵单位尽快调查处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回复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09-10 18:24:56
尊敬的网友:您好!该案件目前正在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法院判决为准。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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