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西工区洛北办事处、西工区住建局及第三方鉴定公司的积极工作,以及解决问题的态度!你们的处理意见我已收到。经过你们的调查工作,认为没有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但是单户业主是否可以不经全体业主同意对物业共用部位即户外墙面做出改建拆除,请你处做出说明,以及提供法律依据,否则要求恢复户外墙面。
另,该户拆除户外墙面,依你处核查未报批,存在违规,物业公司对此失职失察,违反《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九项规定发现业主实施违法建设、装修或者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要求依据《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项、第九项规定,发现业主实施违法建设、装修或者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洛阳升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相信您会依法处理。
相关法律依据,因系统敏感词,摘录在评论区
回复部门:西工区 2024-09-11 11:56:02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办已收悉。住建部门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已经对事项做出处理,并对业主做出适当处罚,在此过程中物业公司虽然进行了制止,但没能阻止业主对墙体拆除,已经对物业公司进行处理。业主拆除墙体属于个人行为,如果当事业主行为对其他业主造成损害,相关业主可以通过司法渠道解决问题。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西工区洛北办事处
网友517944 2024-09-09 15:10:18 【洛阳市西工区】
摘录如下: 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23年7月7日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6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整体转让; (三)骗取、挪用或者侵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 (四)擅自利用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占用业主共有停车位; (五)未将利用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性活动的收益列入公共收益; (六)将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或者他人承担的用水、用电等费用列入业主公摊费用; (七)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业主信息; (八)采取停电、停水、停热、限制使用电梯或者变相限制出入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 (九)发现业主实施违法建设、装修或者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 (十)违法占用消防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十一)无正当理由限制业主自由选择公共服务的权利;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以及损害业主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擅自利用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占用业主共有停车位,未将利用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性活动的收益等列入公共收益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项、第九项规定,将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或者他人承担的用水、用电等费用列入业主公摊费用,发现业主实施违法建设、装修或者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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