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而洛阳农商银行视劳动法为形同虚设,不仅不让员工休年假而且还不对员工进行补偿。
劳动法中明确规定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而洛阳农商银行作为一家国有企业不遵守国家劳动法规不对员工进行补偿并不让员工休年假是一种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还广大职工一个公道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8-05 15:34:48
您好,由于没您的联系方式,无法跟您沟通具体内容。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若有问题请致电:0379-6522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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