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洛阳网百姓呼声!

[登录][注册]   忘记密码?

百姓呼声,服务百姓,12345便民热线,走好全媒体时代群众路线

  • [投诉] 对相关文件的内容提出质疑

    2024年7月11日上午,我作为韩利晓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与韩利晓一起赶到洛阳市洛龙区法院立案大厅,办理其与黄幸丹离婚纠纷一案的立案事宜。

    该立案庭抛出了一个洛阳市中级法院与洛阳市司法局于2024年6月14日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即洛中法(2024)29号)(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名为“依法”,实则违法,举报人认为,具体存在以下违法乱纪行为:

    没有公开的法律就不是法律。该《意见》是出台,从来没有在法定媒体上公开过,是货真价实的见不得阳光的潜规则,破坏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同时,还违反了《立法法》第5条、第6条、第7条、第11条第8项、第119条第3款“以外的,不得作出”等有关规定,为了某些特权集团的利益,不惜以潜规则来架空国家法律,阻碍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与“以人民为中心”唱了对台戏,公然制造官民对立,也是民国时期“军阀割据”的翻版。

    该《意见》第2条第2项、中的公民代理人“应为本社区、单位其他公民或工作人员”的规定,第2条第5项中的“应当提交社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注明推荐理由联系电话的《公民代理推荐函》,以及可以证明当事人、被推荐人与该社区单位之间关系的书面材料”一句,违反了《宪法》第5条、第6条、第13条、第33条、《立法法》第91条、第93条第6款、第98条等有关规定。

    该《意见》第3条第7项,违反了《宪法》第5条、第6条、第13条、第33条、《劳动法》第46条、《民法典》第3条-第7条、第928条等有关规定。

    该《意见》第3条第8项,为心术不正的司法人员提供了广阔的滥用职权空间,违反了《立法法》第91条、第93条第6款、第98条等有关规定。

    该《意见》第4条第3项,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立法法》第91条、第93条第6款、第98条等有关规定,体现了滥用职权,以官为本。

    该《意见》第4条第6项,违反了《民法典》第3条-第7条、第928条等有关规定。

    该《意见》第4条第9项,违反了《立法法》第91条、第93条第6款、第98条等有关规定,使法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封建法制余毒死灰复燃。

    该《意见》第5条中的“办理公民代理登记手续”,违反了《立法法》第91条、第93条第6款、第98条等有关规定。

    该《意见》第6条第2款中的“不予认可”,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立法法》第91条、第93条第6款、第98条等有关规定。

    该《意见》第7条中的“内网公示,今后禁止在本市两级法院参加诉讼活动”的规定,违反了《立法法》第91条、第93条第6款、第98条等有关规定。

    该《意见》第10条中的“参照”,违反了《立法法》第91条、第93条第6款、第98条等有关规定,与公然党中央“畅通信访渠道”原则唱了对台戏。

    该《意见》从第7条直接跳到了第9条,没有第8条。

    该《意见》所附《诉讼代理中不准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内容,违反了《宪法》第5条、第6条、第13条、第33条、《刑法》第39条、第43条、《劳动法》第46条、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立法法》第91条、第93条第6款、第98条等有关规定,公然对抗国家法律,推行歧视待遇、不平等待遇,使人剥削人制度死灰复燃。

    该《意见》所附《公民代理推荐函》中“自觉承担因不当推荐产生的一切后果”“郑重提醒不得进行有偿法律服务”等内容,违反了《民法典》第3条-第7条、第928条、《立法法》第91条、第93条第6款、第98条等有关规定,洛阳法院的枉法裁判案已经司空见惯、多如牛毛,涉诉信访百姓怨声载道,却几乎未见谁受到追究,相反,却挖空心思的想让出具推荐函的单位去承担责任,公然推行不平等,变本加厉的挤压公民代理人的生存空间,本质上也是在挤压公民的生存空间,可谓煞费苦心,这样“人民”法院,与“官僚”法院何异?

    该《意见》所附《公民代理推荐函》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仅仅是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与该《公民代理推荐函》没有关联,可谓牛头不对马嘴。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该《意见》蛮横无理,从不提供救济渠道,也是其自知理不直气不壮的具体行为表现。

    ……

    司法机关本应是遵纪守法的模范,洛阳中院、司法局却成了违法乱纪的急先锋。

    北京大学法理学教授有一句著名的口头禅:连法律都不遵守了,还有什么公平正义可言?

    法院本是讲理的地方,司法局本是引导公民全面学法普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领头雁,洛阳中级法院(包括司法局)却不惜屡屡违法、不惜滥用职权对公民代理人进行无情打压,敌视,可见,其已经走到了公民的对立面,视公民为仇敌了。

    对一个人的不公,是对所有人的威胁。

    举报人认为,洛阳市中级法院的前述反常表现,背离了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了以官为本,一些法官骨子里充满了官本位思想,官僚习气盛行,与《宪法》所规定的“尊重和保护人权” 等原则背道而驰,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了“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的产权保护政策,违背了最低工资的制度规定,歧视了公民代理人,实质上是歧视公民,鼓励了违约与欺诈,推行了人剥削人的封建制度,他们在宣誓的时候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出台此违法规定,却是以潜规则为准绳,将潜规则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奉行潜规则至上,依法应当予以命令撤销,

    如果没有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人将会是所有动物中最凶残的家伙,法律的目的在于约束人性中的恶,而不是欺压人性中的善。

    公民只遵守法律,绝对不会遵守潜规则。

    依据《宪法》第41条等有关规定,特提出举报,请求依法依纪查处有关人员的法纪责任,切实把猛虎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报忧不报喜 2024-07-30 评论4 浏览8450 编号 20240730205832282 [司法局]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司法局 2024-08-02 16:28:42

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支持。
      为进一步维护诉讼秩序,规范诉讼行为,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联合市司法局制定了《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在该文件中,人民法院对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行政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的代理人进行了规范,对参加诉讼活动提交的资料进行了统一,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诉讼活动也提出了要求。对公民代理行为,由人民法院负责对当事人、代理人进行告知、审查和解释。因此,您对该文件涉及公民代理部分的疑问和诉求,建议您向人民法院咨询;对该文件中涉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诉讼活动相关内容的疑问和诉求,您可致电我局律师工作科63265084咨询。
        再次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洛阳市司法局
                                                                                                                                                                              2024年8月2日

如果您对此回复不满意! 点击追问

网友满意度调查:

[网友交流] 最新 最热

  • 去考个法律职业资格证不就行了吗……

    1+1 +1 回复

  •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 (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1 +1 回复

  • 我发现,互联网的伟大之处,不在于传播速度,而在于击溃了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信息垄断,让谎言和欺骗无处可藏,这也是谎言终将破灭,欺诈终将终结的原因。

    +1 +1 回复

  • 《立法法》 第九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1 +1 回复

登录后参与讨论:(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洛阳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尊敬的用户:

  1. 请文明留言,禁止恶意攻击;
  2.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3. 本网站保留对违反规定的用户进行处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