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市汝阳县教育局玩起了穿越几年前的行政行为的依据不是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竟然是几年后的一次会议精神,你相信吗? 最近汝阳县教育局就演出了一幕以权压法的现实版穿越剧。我们是洛阳市汝阳县2021-2024年退休的部分教师,都曾在1980年代经组织批准进入成人高等学校进修。根据国家政策(教育部、劳动部文件),学习期间工资照发,工龄工资和其他生活补贴均正常发放。几十年来,我们的工资晋级、工资套改、教龄津贴的发放,劳动部门均按照国家政策审核,工龄连续计算。但在退休时,汝阳县教育局却无理扣除了我们的2年工龄。事实上,洛阳市其他十几个县区均执行了国家职工脱产进修期间工龄连续计算的政策,汝阳县其他行业也均执行了这一政策。只有教育系统教师退休时被扣除了2年工龄。当我们咨询教育局扣除工龄的政策依据时,国家法律法规竟成了教育局的提线木偶。教育局先称:没有依据,是惯例。然而在汝阳县劳动仲裁庭上又坚称扣除工龄的依据是教育部[1980]279号文件,但这个文件明确指出是针对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当看到我们是成人高校毕业证后,称“弄错了”。后又称是依据豫劳人老字[1986]的2号文件第8条。他们阉割了第8条,并且断章取义,又被洛阳市信访局驳回,裁定其不符合事实。实际上从上世纪60年代到2020年代,教育部、劳动部所有关于国家职工脱产进修的规定均不扣除工龄。汝阳县教育局这种先扣除工龄后寻找依据的做法多么荒唐!更为荒唐的是,在洛阳市信访局多次要求下,经过近4个月(国家信访条例必须1个月内答复),第三次给出了扣除教师工龄的依据。多年前扣除工龄的依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而是多年后县政府的某个会议精神(没有文件和会议纪要)。上演了一出现实版的穿越剧。教育局7月2日所做的信访事件处理意见书充满了矛盾,充满了逻辑不通和谎言。依据教育局所提,豫劳人老字[1986]2号文件第9条、第12条,所有经组织批准进修的国家职工脱产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可又说劳动局管理对象脱产进修期间的年限已被扣除,这不是矛盾吗?他们是想举报劳动局违法吗?实际上劳动局管理对象均执行了上述文件的第9条、第12条,教育局是在撒谎!按照教育局所提文件,我们脱产学习期间的工龄也应连续计算。可教育局几年前的行政行为竟然是以现在县政府的某个会议精神来裁定的,这是什么逻辑? 教育局敢不敢回答以下问题:1.教育局有何法定理由,经过什么法定程序否决劳动局、教育局已作出的行政行为?2.教育局竟然拒不执行教育部的文件,人事问题又不执行人劳部的文件,到底是权大还是法大?3.教育局两次所谓的根据被否定,究竟是什么原因?
回复部门:汝阳县 2024-07-15 10:54:38
网友您好:
经教体局、人社局对相关政策的查阅咨询,结合县政府关于教体系统在职教师脱产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作年限问题分析研判会议精神。认定如下:人社局管理对象脱产学习期间年限均已按政策扣除,脱产学习期间工作年限应按照政策规定、参照先例,予以扣除。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