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24-06-14 16:02:29
尊敬的网友:您好!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第三条强化使用监督规定“(八)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经核实,该套房租存在违规出租情况,已通知该住户限期整改。
如有疑问可继续与我中心联系:64812624、63223229。
感谢您对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