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函
举报洛阳安和医院有限公司发布的医疗广告(纸质版宣传彩页广告)违反现行《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多项规定
本人属于举报人。
被举报企业:洛阳安和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76700955K
地址: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路72号
天眼查app显示联系电话:0379-63265307
法定代表人:卓永珍
举报请求:
1.请求受理机关根据国家现行版《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相关裁量基准,对被举报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举报人认为相关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为洛阳安和医院有限公司,请求受理机关查明相关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对三个广告违法主体同时实施行政处罚。
3.请求受理机关根据《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自20个工作日内把相关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示。
4.相关举报信连同相关宣传彩页形式的医疗广告在2024年4月29日已经递交到洛阳市市场监管局西工分局车站市场监管所,请求受理机关根据现行版《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将相关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通过纸质信函回复举报人。
举报的事实和理由:
2024年4月20日中午12:02举报人从“爱家超市(爱家超市位于老城区春都路邮政所西边30米处、大门口朝北、该超市位于道北路市场监管所辖区内)”购买饺子和挂面,自收银台结帐后刚刚离开收银台,在爱家超市大门内、雪糕专柜的对面看到有两张合并在一起的桌子,在桌子上放着两沓洛阳安和医院消化内科的宣传彩页广告,该广告展开后和复印店常用的A3复印纸一般大小,举报人拿过两张广告查看,发现该宣传彩页广告属于医疗广告,该广告内容违反国家现行版《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版)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时违反国家现行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原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该医疗广告具体违法情形表现为:
①该医疗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和保证的内容;
②该医疗广告以医疗机构内部科室的名义发布;
③该医疗广告含有隐含保证治愈的断言(宣称查得准,才能治得好);
④该医疗广告涉及到很多医疗技术、疾病名称、诊疗方法;
⑤该医疗广告含有利用医师(属于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⑥该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洛阳安和医院有限公司却未作标注,应当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却未作标注。
自2024年4月初到4月20日期间,举报人多次根据生活需要到爱家超市采购一些生鲜食品,在爱家超市大门囗以内的位置多次见到一位身穿白大褂的工作人员,身穿白大褂者在该超市内摆放两张桌子,桌子前悬挂一红色条幅,条幅上醒目标注“免费检查胃镜肠镜”的宣传语,身穿白大褂者借用为消费者免费检测血压的机会索取消费者姓名、联系电话并作好笔记。举报人看到本次拿到手的医疗广告宣传彩页上赫然出现“义芦”两个手写字,举报人推测,“义芦”两个字大约是一个人的名字。
举报人看到该医疗广告明文标注“安和医院消化内科 2024胃肠癌精准筛查援助行动 活动时间:即日起——2024. 5. 1”
举报人曾经在2024年4月23日上午专程到道北路市场监管所找到常所长反映举报事项,西工区市场监管局在办理本案时可向道北路市场监管所常所长咨询求证。
举报人向西工区车站市场监管所提供的证据为:拿到手的两份关于洛阳安和医院消化内科的宣传彩页医疗广告,属于与案件有关的直接物证。
举报人在此提醒奉劝广大消费者、病人、病人家属,无论患有何种疾病,尽量到公立医院去求医,千万不敢走进私立医院的大门,很多私立医院打着治病救人的幌子骗人钱财,公立医院以治病救人为目的,私立医院以“赚钱”为目的,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私立医院属于企业单位。
回复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7 17:12:51
网友您好,接您所诉事项,我局立即分转至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辖区车站所执法人员经了解,于2024年4月29日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该企业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进行了改正。并于4月30日,西工区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单位进行了行政约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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