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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后发现合同被公司全部收走属于违法行为吗?入职一年多了未依法为我缴纳社保,并且让我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有效吗?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并且如何赔偿。
入职 签订 收走 保障局 压榨 维权 人力资源 缴纳 不合理 请问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4-28 09:51:41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您反映的问题应当向用工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反映并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至于您反映的社保问题,可向所在地区的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咨询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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