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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单位部分月份公积金欠缴、公积金未依法足额缴纳

    本人于2023.12.18入职,于2024.3.1离职,部分月份公积金欠缴(2023年12月及2024年1月),缴纳月份对应公积金未依法足额缴纳(缴纳基数4228,与实际工资性收入不符),申请依法补缴

    网友1469377 2024-03-19 评论4 浏览2986 编号 20240319144925566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满意

回复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03-19 16:22:36

尊敬的网友:您好!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限额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上述标准予以明确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且应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对缴存基数范围予以控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根据您的所诉事项,如认为权益受损,职工可向我中心归集执法科提出维权申请,请您向我中心工作人员提供单位具体信息。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及工资证明资料。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劳动合同、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工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凭证 (显示单位名称或具有单位印章)、代发工资账户银行流水(显示工资项目)、个人参保明细、个人纳税清单等。维权职工应对所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我们的地址是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228号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科,联系电话:64819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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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牛逼啊,;你这是骗保吧。就去了三个月就辞职,肯定是孕妇休产假骗钱

    2+1 +1 2

    • 既阴暗又无知,孕妇休产假更需要保留工作,而不是主动辞职

    • 评论只会反应你阴暗的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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