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宜阳县 2024-03-18 09: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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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无车位的业主,因未购买或承租车位,不享有相关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如执意停放于车位,将侵犯车位产权人权益,引发侵权纠纷。如小区地面有公共车位,在小区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形下,可供全体业主免费或有偿使用。无公共车位的,业主应当履行遵守共用部位的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车辆停放于公共通道、消防通道,将违反消防法等规定,产生消防安全隐患。因此,未购买或承租车位且小区内无公共车位的,车辆应当视为临时车辆,可在物业公司引导下临时应急进出,按时驶离,逾期未驶离,违反消防法规定、临时规约约定、侵犯他人或公共利益的,物业公司有权禁止其车辆进入小区。
宜阳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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