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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年2月22日在洛阳携程电子商务(北航科技园3号楼7楼701)单位从事电商客服工作,自2024年2月22日晚开始洛阳携程电子商务单位以试岗期7天不通过无工资为由拖欠工资,目前拖欠本人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2月22日的工资,共计461.53元。
《劳动法》第二十条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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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2-23 11:17:36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您反映的问题应当向用工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涧西区人社部门)反映并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若有问题请致电:0379-64816809。希望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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