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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对于违反《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的多次投诉

    对于违反《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和违反《广告法》的多次投诉

    举报人自2023年5月份至2024年1月份期间,多次向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和反映洛阳伊洛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及洛阳市启航公交科技有限公司,这两家广告媒体单位违规《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发布校外培训广告的问题。

    目前只有投诉洛阳市启航公交科技有限公司的问题,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回复,该行为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的要求。但是,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投诉辖区内洛阳伊洛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问题,却认为不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的要求,对其在全市公共区域、中小学校周边发布校外培训类广告的行为不予处理。两个分局处理结果大相径庭,自相矛盾。

    然而举报人近日发现上次举报的相关广告企业再次发布新的违规、违法发布校外培训广告,随后举报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证据举报后,得到不予处理的回复,并认为该行为不违法、不违规。【在百姓呼声网该上述投诉问题编号为:20240110114830596】

    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

    网友您好,您通过百姓呼声反映的问题市局工作人员已收悉,工作人员多次尝试与您电话联系,您均未接听,经我局广告监督管理科核实后现回复如下:

    一、2022年11月30日,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发布《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该意见中未规定非学科类不得做广告的内容,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营利性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价格行为、广告宣传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二、2023年1月16日,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洛阳市教育局、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洛阳市民政局联合下发了《洛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该监管办法未规定非学科类不得做广告的内容。

    三、您所提交的照片信息涉及广告画面只显示画室联系电话、地址及二维码(为相关机构微信公众号)等内容,广告内容不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目前暂未发现关于市场监管方面的违法行为。

    举报人质疑:

    质疑1、相同的违规发布校外培训类广告的问题,之前为何洛阳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工区分局和洛龙区分局出现两种自相矛盾的判别和处理结果呢?

    质疑2、2021年11月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 广电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严格落实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不区分学科类、非学科类,要确保做到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不刊登、不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既然国家市场监督总局有明确文件通知,为何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却认同在公共区域和学校周边发布校外培训类广告的行为呢?而且举报人每次举报都非常明确提出该《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并依法依规,有理有据的提交举报材料。为何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级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文件避而不谈呢?

    质疑3、2022年7月28号《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公布。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要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不得在主流媒体及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校团内及周边等线上线下空间刊发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广告。做为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中央的“双减”精神和相关文件怎能不闻不问呢?

    质疑4、2023年1月16日《洛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明确写到:根据河南省、洛阳市“双减”工作部署,按照《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精神。以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无论是从国家级别、河南省级别行政单位都有明确规定不得违反“双减”精神,不得发布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广告。《洛阳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办法(试行)》通知第十二条,也明确了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上级部门的规定和文件要求为何到了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视而不见呢?

    举报人诉求:

    诉求1、请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知识产权局)回复以上四个质疑。

    诉求2、请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知识产权局)审查上述两个广告媒体单位目前所有剩余存量的校外培训类广告的有效合同。并回复举报人上述两个广告媒体单位分别最后一个存量违规校外培训广告合同的对方单位名称和合同截止日期。以便举报人做备案和监督。(上述两个广告发布单位在全市范围大量、长期发布违规、违法校外培训类广告,属于情节十分严重。)

    诉求3、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以及第五十七条(五)规定,对违规、违法发布校外培训类广告的洛阳伊洛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及洛阳市启航公交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涉嫌违法立案调查。

    早春耕读 2024-01-14 评论1 浏览2343 编号 20240114185646408 [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5 17:55:31

网友您好,您通过百姓呼声反映的问题,市局工作人员于1月15日15:24、16:43、17:50多次尝试与您电话联系,您均为接听,鉴于此,若您有任何疑问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洛龙区政和路18号)进行详细咨询解答,祝您生活愉快!
温馨提示:当您需要市场监管领域的政策咨询和消费维权投诉、举报等服务时,请及时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12315,我们将及时为您解答,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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