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岸尚都小区业主,今天在小区见到一个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对于这个公告有异议,请塔湾街道办事处或者恒东社区,相关单位做一个解释:
1、通告的第一行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这一个表述有问题,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现在已经废止了,属于无效的法律。你这个公告依据无效的法律,首先是适用的法律错误,请问你这个公告在法律上有什么意义?程序就错了,产生的结果会不会正确?
2、公告的第3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为单数,这个单数到底是多少人?为什么公示出来?而且各方占比没有公示出来,筹备组成员的组成没有公示出来,留到下一次公示还是怎么着?为什么不是这次公示出来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3、公告的第4条,筹备组成员可以业主自荐或者是推荐,但是日期不对业主自荐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12日零时,而公告的落款日期为2024年1月12日,也就是说这个公告贴出来以后,日期都超了。推荐日期是截止到2024年1月19日零时,为什么不怕自荐日期和推荐日期的截止时间设置成一样的?
4、公告的第5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条件,其中有一个是按时交纳物业费及相关费用。这一条的法律依据在哪?是《民法典》还是《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还是《洛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请相关的领导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这是办事处或者社区,相当于政府部门,对于政府部门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而且对于这种盖公章的公告来说,更应该严谨才对。首先物业公司为业主服务业主缴纳物业费,可是法律规定的,业主的义务是天经地义的事儿换句话说,物业公司和业主只是一个平等的民事关系。业主不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给业主催缴、发律师函、诉讼或者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总而言之,物业公司有很多种办法,去维护物业公司的权益。而报名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他是《民法典》赋予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任何单位个个人不能随意剥夺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因为业主不缴纳物业费塔湾街道办事处和衡东社区就要剥夺业主的权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哪条法律给你们的权利,政府的行政权力为什么要掺合到物业公司和业主的民事关系上?
关于以上的几点希望塔湾街道办事处和恒东社区相关领导能给一个合理的解释,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而不是简单的回复:你的诉求我们已经了解,稍后给你回复,请耐心等候。我们业主不需要这种冠冕堂皇的官话。我们希望办事处和社区能真真正正的为我们业主考虑,共同推进业委会的成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维护业主成立业委会的权益。
回复部门:瀍河区 2024-01-15 10:07:05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已通知筹备组更改。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瀍河区塔湾办事处
2024年1月17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