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21年购买碧桂园天悦8号楼商品房一套,按照合同约定本该在23年12月30日交房,可是盼来盼去等来的是开发商发来的延期交房通知书,上面写明因为疫情原因和环保管控造成停工,属于不可抗力,按照市政府文件要求,开发商可以延期交房3个月,且不给予任何赔偿。请问市政府相关部门,一是出台的延期交房文件是否可以构成违约的理由,市政府的文件难道大于合同法;二是因环保管控和疫情封控造成的停工,是否属于认定的不可抗力,谁来认定,难道是开发商说是不可抗力就是不可抗力,不是应该政府部门认定吗?政府的认定文件又在哪里?三是按照合同应该在无法交房的情况下,每日给予房款5%的补偿,可是开发商一句政府有文件允许开发商延期交房3个月,且不给予补偿,请问政府的文件在哪里?政府的文件是否就成为了开发商肆意违约,损害群众利益的盾牌?难道政府的文件就是为了损害群众利益,给开发商提供的借口吗?
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23-12-26 15:04:44
尊敬的网友:您好!
接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我中心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此事。经了解,关于发帖人所述的房屋延期交付三个月的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企业加快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经营十条措施的通知》中的第九条顺延房地产项目交付期限。受灾情疫情不可抗力影响,部分房地产项目不能按规定期限履行施工和商品房交付义务,施工方和开发商相应顺延期限的,要采取措施切实维护购房者权益,顺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以及豫建文{2020}13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的若干意见》中的六、防范法律纠纷中的17、因疫情造成已出让土地延期交付,导致房地产项目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竣工验收和交付、不能按期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期限按国家规定顺延,顺延期间不计违约责任。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或违约扣款等为由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
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在平等、自愿、遵循公平的原则上签订的,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合同条款及专业词语仔细阅读,未尽事项可以体现在补充协议里,在双方认同合同条款后再行签订。
如有疑问可继续与我中心联系:63206063、63206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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