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教育局 2023-11-22 11:23:00
网友,您好!
针对您反映的教育系统房改房问题反馈如下:一是根据《教育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1998〕23号)规定:凡享有国家和学校优惠政策和建在学校校园内的住房,应明确购房者不能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或赠与他人;购房一定期限后如出售亦只能再售给学校、学校教职工或学校主管部门。二是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2012〕147号)决定:全市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职工住房,只要符合房屋安全质量标准,均可参加此次房改。对符合房改条件的教师住房只办理房产证、不办理土地证。因教育系统房改房用地性质是教育用地,目前不可以改变用地性质或者分割给个人。所以根据当前政策,教育系统房改房不能对社会出售,只能在教育系统内部流转。感谢您对洛阳教育的关注!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