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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举报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徇私枉法

    用户提问 2022-08-09 01:57:00

    范某在2019伊公交认字169号事故认定书上,隐瞒事实,捏造事实。指鹿为马。一份事故认定书竟然出现七条违法行为!别说我是成年人,还是个法盲,他编造的这些谎言,连三岁小孩都不能接受。我多次到县督察大队、市局、省厅投诉举报,迫于无奈,县、市局领导于2021年7月2日上午9时,在局机关会议室里,我当面投诉了,当天无结果,让我回家等消息,其间多次打电话都不接,等这一年多还没有结果,真不知道还要让我等几年? [查看详情+]

    伊川县回复 2022-08-09 10:35:02

    网友您好: 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1.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2019年05月11日晚上21时左右,我局110指挥中心指示;伊川县豫港大道二电厂门口西路段一个小孩躺在路上,疑似被车辆碰撞,接警后伊川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处警人员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看到一个人躺在路上(已死亡),现场留有肇事车辆碎片,肇事车辆逃逸。处警人员即向大队领导汇报事故情况,勘察完现场后随即展开调查工作,经过大量工作锁定肇事车辆为豫D560P3号小型普通客车,经过与该车行驶轨迹比对又和豫D560P3号车车主联系确定肇事驾驶员为刘某轻,后上网通缉刘某轻。 2.案件办理结果。事故发生后,刘某轻没有停车保护现场、救助伤者、拨打报警电话,而是驾车逃逸。事后毁灭证据,伪造现场。刘某轻归案后于2019年11月19日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按指纹。2020年1月2日刘某轻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者程某芳11万元,另赔付程某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精神抚慰金9万元。犯罪嫌疑人刘某轻已认罪认罚,2020年01月15日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豫0329刑初586号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轻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伊川县公安局2022年8月15日

    一、行人夜晚穿越绿化带进入机动车道,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二、到底是谁侵犯了谁的路权?

    三、2021年7月2日上午,在9楼会议室里面,我提出来事故认定书存在哪几个问题,为什么参会的人为什么不给个明确的答复呢?

    四、按照法律规定,本案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

    网友1234145 2023-09-15 评论3 浏览896 编号 20230915210152917 [伊川县]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伊川县 2023-09-17 00:28:22

网友您好:1.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2019年05月11日晚上21时左右,我局110指挥中心指示;伊川县豫港大道二电厂门口西路段一个小孩躺在路上,疑似被车辆碰撞,接警后伊川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处警人员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看到一个人躺在路上(已死亡),现场留有肇事车辆碎片,肇事车辆逃逸。处警人员即向大队领导汇报事故情况,勘察完现场后随即展开调查工作,经过大量工作锁定肇事车辆为豫D560P3号小型普通客车,经过与该车行驶轨迹比对又和豫D560P3号车车主联系确定肇事驾驶员为刘爱轻,后上网通缉刘爱轻。 2.案件办理结果。事故发生后,刘爱轻没有停车保护现场、救助伤者、拨打报警电话,而是驾车逃逸。事后毁灭证据,伪造现场。刘爱轻归案后于2019年11月19日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按指纹。2020年1月2日刘爱轻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者程春芳11万元,另赔付程春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精神抚慰金9万元。犯罪嫌疑人刘爱轻已认罪认罚,2020年01月15日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豫0329刑初586号判决结果:被告人刘爱轻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伊川县公安局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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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交流] 最新 最热

  • 我要你们回答的是这些问题吗? 一、到底是谁侵犯了谁的路权? 二、“肇事逃逸,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吗? 三、行人夜里进入机动车道不应该承担责任吗?

    1+1 +1 回复

  • 看你发的事故认定书,肇事逃逸,全责没问题吧

    1+1 +1 回复

  • 事故逃逸直接就全责了

    +1 +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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