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在2019伊公交认字169号事故认定书上,隐瞒事实,捏造事实。指鹿为马。一份事故认定书竟然出现七条违法行为!别说我是成年人,还是个法盲,他编造的这些谎言,连三岁小孩都不能接受。我多次到县督察大队、市局、省厅投诉举报,迫于无奈,县、市局领导于2021年7月2日上午9时,在局机关会议室里,我当面投诉了,当天无结果,让我回家等消息,其间多次打电话都不接,等这一年多还没有结果,真不知道还要让我等几年?
回复部门:伊川县 2022-08-09 10:35:02
网友您好: 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1.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2019年05月11日晚上21时左右,我局110指挥中心指示;伊川县豫港大道二电厂门口西路段一个小孩躺在路上,疑似被车辆碰撞,接警后伊川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处警人员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看到一个人躺在路上(已死亡),现场留有肇事车辆碎片,肇事车辆逃逸。处警人员即向大队领导汇报事故情况,勘察完现场后随即展开调查工作,经过大量工作锁定肇事车辆为豫D560P3号小型普通客车,经过与该车行驶轨迹比对又和豫D560P3号车车主联系确定肇事驾驶员为刘某轻,后上网通缉刘某轻。 2.案件办理结果。事故发生后,刘某轻没有停车保护现场、救助伤者、拨打报警电话,而是驾车逃逸。事后毁灭证据,伪造现场。刘某轻归案后于2019年11月19日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按指纹。2020年1月2日刘某轻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者程某芳11万元,另赔付程某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精神抚慰金9万元。犯罪嫌疑人刘某轻已认罪认罚,2020年01月15日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豫0329刑初586号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轻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伊川县公安局2022年8月15日
网友1234145 2023-09-15 21:08:27 【洛阳市伊川县】
这样的回复是标准的牛头不对马嘴! 一、“观察不周,措施不当”的证据是什么? 二“肇事逃逸,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是吗? 三、交警大队为什么不按照《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呢? 四、行人夜晚穿越绿化隔离带进入机动车道,应不应该承担责任?道交法是怎么规定的?
网友1463494 2024-01-29 04:51:52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交警,交警,河南省永城市事故科很离谱醉驾撞人都可以判同等责任,只要有钱,死刑都可以改,更何况醉驾,河南省永城市事故科都是明目张胆的坑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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