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1日,洛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洛阳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项目编号:洛直政采招标(2023)0345号的采购项目开标并进行结果公示。
其中9家企业报价0.01元评分为100分,第10家企业报价0.1元,第11家企业报价1元,第12家企业报价2.85元共12家企业入围。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还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对低于成本价中标或交易所作的都是强制性规定。
依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相关工时费与材料费的规定。此次招标控制价为13.75元/人工,部分投标单位以0.01元/人工的报价恶意低价中标,也就是车辆维修不收取工时费用。工时费与材料费为维修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收取工时费有违常理,涉嫌恶意扰乱市场,势必导致后期车辆维修过程中出现以次充好、虚开虚报等情况发生,使车辆维修安全得不到保障,留下诸多安全隐患。
请市场监管处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公平,保护企业正常、健康、有序发展。
回复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07-24 18:21:49
“洛阳市民”网友,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2017年11月0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你反映的第十一条内容,现第十一条内容为:“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017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政府采购对供应商报价异常的规定来自《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该项目结果公示,共入围12家企业:其中前9家企业报价0.01元,第10家企业报价0.1元,第11家企业报价1元,第12家企业报价2.85元,下步会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监管入围维修企业所承诺的工时优惠,确保优惠率落实到位,确保所需维修保养的公务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请您监督。
感谢您对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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