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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洛阳市公务用车维修招标,投标报价低到不可思议

    2023年7月11日,洛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洛阳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项目编号:洛直政采招标(2023)0345号的采购项目开标并进行结果公示。

    众所周知,汽车维修收费分配件材料费用与维修工时综合单价二部分,做为此次服务全洛阳市公务车辆维修的招标项目,也设定了13.75元/每工时(维修工时综合单价)的预算控制价格,然而让人震惊的是最终结果显示12家中标单位中9家企业报价0.01元,1家企业报价0.1元,1家企业报价1元,1家企业报价2.85元。这种明显违背市场价格的行为,如何能通过评审专家们的“法眼”,不仅让人打个问号“?”,并对接下来的洛阳市公车维修质量能否保证“摄把汗”。

    别外,此次招标尚存疑点,如评标结果仅对报价一项进行评分,未对其它条件进行综合评比。多家维修企业第一时间向招标代理机构智博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至今未有明确答复。

    注:经市场调研并参考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单价标准》,该项目服务的市场成本价为: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00元,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00元,可上下浮动30%。

    公交恒飞 2023-07-20 评论12 浏览48059 编号 20230720162449710 [机关事务管理局]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07-21 17:45:46

“公交恒飞”网友,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本项目采购方式是框架协议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
价格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按照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质量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进行质量综合评分,按照质量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货物项目质量因素包括采购标的的技术水平、产品配置、售后服务等,服务项目质量因素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水平、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服务经验等。质量因素中的可量化指标应当划分等次,作为评分项;质量因素中的其他指标可以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
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以及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可以采用质量优先法,其他项目应当采用价格优先法。”该项目采用的是价格优先法。
        2、您于2023年7月14日向代理机构发送了《质疑函》,我单位已按照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细则》(洛财购 [2021]14 号)要求,督促代理机构按时落实,切实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3、此项目招标,局领导高度重视,开标前我局与市财政局进行了反复沟通,由市财政局采购科对该项目资料及情况进行了审核,最终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公开招标,开标前局领导要求与该项目相关人员全部进行回避,开标派市纪委驻局纪检组副组长参加,业主评委由我局派遣和此项目无关一名同志参加,让此项目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
        感谢您对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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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交流] 最新 最热

  • 明显是恶意竞争呗。哪怕倒贴也要拿到维修资格,工时费从维修费配件费里补出来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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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价格优先法?法律规定的价格优先就是明显可以低于成本价?你都报价一毛一分钱了,还质量优先法?你怎么证明你的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不用遵守的嘛?

    +1 +1 回复

  • 我看到有评论的政策法规,不知对于很多评论的相关政策法规,有啥解释的没有?

    +1 +1 回复

  • 价格优先法是什么样的价格优先法?招标公司可以两次报价两次文件澄清公告来误导供应商嘛?这回复避重就轻,说的不清不楚

    +1 +1 回复

  • 不知0.01的供应商怎么证明报价的合理性呢?

    +1 +1 回复

  • 3.2.3 经市场调研并参考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单价标准》,该项目服务的市场成本价为: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00元,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00元,可上下浮动30%。若供应商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 +1 回复

  • 汽车维修收费分配件材料费用与维修工时综合单价二部分,做为此次服务全洛阳市公务车辆维修的招标项目,也设定了13.75元/每工时(维修工时综合单价)的预算控制价格,然而让人震惊的是最终结果显示12家中标单位中9家企业报价0.01元,1家企业报价0.1元,1家企业报价1元,1家企业报价2.85元。这种明显违背市场价格的行为,如何能通过评审专家们的“法眼”。

    4+1 +1 回复

  • 有腐败现象,不按招标文件指导意见进行评标!违背市场发展之规律,存在诸多问题……

    6+1 +1 回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属于不合理条件。招标公司提供两次两种报价方式,误导投标人报价。

    1+1 +1 回复

  • 听说是子弹给够了,可以中标! 很奇葩的事情,招标单调研市场后给出的建议一个工时价格:一类维修厂是10元,二类维修厂是8元,上下可浮动30%。最后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以1个工时/0.01元为100分,以此进行评标。 采纳的标准0.01元的基准,是招标单位建议价格的一千分之一,你说奇葩不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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