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投诉为第52次投诉!
2022年4月6日首次投诉,16次投诉后,
2022年7月12日回复说下达了自拆通知 ;
2022年9月28日回复说要联合城管和自然规划局进行依法拆除 ;
2022年12月2日回复说已对此违建进行了认定,将依法整治 ;
2023年1月3日回复说拆除过程中怕漏水不拆除。(现仍保持照片原貌,未有任何行动痕迹);
2023年2月2日回复说此房已出售,新任业主在外地回洛后配合拆除。(据观察和了解,此房并未出售,屋内首任业主及家人仍在居住)
2023年3月3日回复说此房已出售,新任业主在外地回洛后配合拆除。(是上次回复的粘贴复制)
2023年3月24日回复说:其房屋加盖的部分的门窗已按规定拆除,此处已不再是封闭的房屋只是棚子(实际未有任何变化,仍保持照片原貌,门窗仍完好存在。另棚子就不属私搭乱建么?判定的依据是什么?其搭建的亭子和花架也是为了防雨水倒灌么?判定的依据是什么?请主管部门认真学习下《洛阳市城市区商品房小区私搭乱建专项整治方案》中私搭乱建行为认定范围的第二、三、四条是如何描述的。)
2023年3月以后,对主管部门的回复不再更新,根据主管部门前期的回复,估计大家都能猜到以后的回复!
鉴于主管部门前期的回复,如同《狼来了》,对主管部门以后回复所述已无任何可信度!!!
让我们看下多少次投诉后问题能得以解决!!
2023年5月3日回复说:已对该户再次下达自拆通知书,要求限期自行拆除。(在这里不明白主管部门为什么要再次下达自折通知书?难道是为了证明2022年7月12日下达的自拆通知书是一张废纸么?如是,这样的通知下达多少次都是一样的,都会是废纸一张)
主管部门于2022年9月28日和2022年12月2日(图2第10和12项)回复中对此违建已进行认定和联合区城管局、自然规划局对该处违建进行依法拆除的回复都是一纸空文么?政府公开的回复如此没有公信力?出尔反尔?自食其言!!
不知道我们的执法人员是否懂法?建议主管部门去学习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洛阳市城市区商品房小区私搭乱建专项整治方案》,也去看下主管部门自已发出的《自拆通知书》是如何描述的。
不懂法如何执法?主管部门回复的专业性和法律依据何在?
难道真像网友所说,应了2013年春晚小品——坑!!!也就是这个“坑”成了违法行为的保护“坑”,为违法行为进行庇护!!!
至于漏水说,违法行为人应为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而不应成为违建存在的理由!!!!
为什么主管部门的回复和实际情况不符呢?是谁在编造谎言,搅乱是非,迷惑大众??
依法办事就那么难么?
如此应付,私搭乱建何时休?
回复部门:洛龙区 2023-07-03 09:43:35
网友您好:
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经了解,业主设置顶棚是为了防止高空抛物及雨水倒灌采取的措施,后期我单位执法人员将加大巡查治理力度。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洛龙区龙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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