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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涧西区辛店街道派出所接群众报案不立案

    2023年1月18日,本人和其他四人一同到洛阳市涧西区辛店街道派出所报白营社区三委及三委成员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法经营罪 ,滥用职权罪,职务侵占罪的刑事案,辛店派出所不予立案,后本人拨打110报警,110指挥中心转交给洛阳市涧西区辛店街道派出所处理,民警闫##接警处理,但拒不立案,且不愿出具如何书面纸质材料。断章取义认为不构成单位犯罪,对当事人提供的参考案例嗤之以鼻,甘为犯罪嫌疑人充当保护伞,为白营社区三委及三委成员有组织犯罪提供帮助。附法律条文

    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7]1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村支书、村主任以村委会的名义实施犯罪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请示》(内公字 [2006]1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刑法》第三十条列举的范围。因此,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公安部二00七年三月一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二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第一百七十三条 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依法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

      第一百七十四条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二节 立  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3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第一百七十八条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3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3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3日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第一百八十二条 案件变更管辖或者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应当随案移交。

      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受 

    网友175960 2023-02-02 评论1 浏览1906 编号 20230202125305442 [公安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3-02-06 16:04:42

网友您好,经调查了解,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391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中已对您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回应和判决。至于您反映村委成员违规违纪的情形,属于《监察法》第15条之规定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应由国家监委予以监察。民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已告知您可向纪委、监委反映此问题。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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