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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 请瀛洲路办事处把问题调查清楚再回复

    前段时间京熙帝景小区业主住建委反应小区规划被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随便更改,瀛州街道办事处回复小区地下车库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处置权,地上车篷是为了解决小区非机动车停车难所建。请问瀛洲办事处你们怎么能够确定地下车库归库归开发商所有,一,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现在京熙帝景小区的房屋已经售完,产权已经转移到业主手中,土地的使用权也一并处分了,怎么能说地下车库归开发商呢?二,根据地下车位产权办理的办法,要想是地下车位归开发商所有,首先开发商要在建设初期建立单独的楼盘表,并且对土地进行了分割,然后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而我们业主所签订的车位合同都是一份不正规的车位使用权协议,三,你们能否让开发商拿出地下车库建设的成本,没有加到所销售的房屋的成本里,四,小区地下车库是建筑规划的配套设施,是政府的強制性规定,已经加入了房屋的销售成本。请你们将这些问题调查清楚后再来回复。五,你们说小区非机动车车篷是为了解决小区非机动车停车难问题所建,那么我们小区非机动车是否是真的停车难吗?我们小区规划地下非机动车停车位四千多个,而这些停车位被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改为储藏间出售给了业主去谋取利益了,你们怎么能说小区非机动车停车难呢?请瀛洲路街道办事处将这些问题调查清楚再回复,不要糊弄百姓,你们认为百姓什么都不懂应负一下就行,你们的说词是行政是否作为的证据,请你们慎重回复!!!

    lyd_15D150117QOQ 2022-09-13 评论1 浏览884 编号 20220913135415713 [涧西区]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涧西区 2022-09-15 16:32:21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经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4条规定,地下车库的原始所有权人为开发商。地下车库属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成为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的标的必须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和利用上的独立性。地下车库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且售后公房地下车库及人防工程车库其所有人还是属于原来的出资建造人。 小区非机动车车棚是为了解决小区非机动车停车难问题所建。在此之前京熙帝景小区业主经常反映非机动车无处停放导致不便,所以决定建设非机动车车棚,而地下室在规划时就已确定,并非后期改造。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涧西区瀛洲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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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瀛洲街道办注意,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所说产权所有者是指构筑物必须具备建筑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并不是说这种独立性必须是某一个人的,象开发商前期的开发与后期的出售,商品的转换产权也随之而转换,并不能证明前期归开发商后期出售后还归开发商,请瀛洲街道办事处调查清楚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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