涧西区九号街坊3号楼是该小区唯一一栋高层,除部分拆迁安置外,其余均未商品房属性对外销售,同时在建设高层的时候,修建了楼前广场(高层及其附属物均在规划图纸中显示)。但在交付后,该栋楼附属广场既被“私人承包”且变为停车场。且该栋楼建设时并未配套建设地下停车场,只配套建设了广场。在此恳请政府调查:
1、在该栋楼百余户居民大量机动车无处停的情况下,为何将此处广场租给私人承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此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全体共有业主权益。根据《物权法》9-3号楼物权属业主共有,由此衍生的附属广场及收益和用途变更,均应当通过业主决议,开发商私自变更广场用途,是严重的侵权行为。请政府予以制止!
2、物业或开发商侵害业主权益因此已产生的收益是否公示?分配?私设停车场是否政府备案了?如果备案了,没有经共有产权人同意,如何备案?如果没有备案,为何无监管任由其开展?
最后,东方物业及东方红置业的领导,也都扪心自问对得起高价买商品房属性的9-3号楼的人吗?几乎没有任何公共区域给我们,没有任何绿化,电动车都没地方停,也没地方充电。百余户人,机动车无处停放。
请政府领导重视此反馈,解决民生问题,避免继续向上反馈。谢谢!
回复部门:涧西区 2022-09-02 16:09:18
尊敬的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群众对城市管理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现将其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经核实诉求人所述区域未对外承包,为公共停车场,可正常停放车辆。感谢您对城市管理事业的支持和监督!
涧西区城市管理局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