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区纱厂东路凌宇犀地小区一楼住户私自砸墙改变原住宅房屋进行商业经营,严重为我们小区居住环境带来困扰及反感,多次发帖给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反映,可不知为何,我市城市管理局直接把贴转移给西工区金谷园办事处,可西工区金谷园办事处不为所动,前后给人民的回复敷衍了事,不能严格律己,愧对人民的信任,凌宇犀地物业公司为:洛阳龙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欺上瞒下,胡作非为,于西工区金谷园办事处串通一气,回复的帖子前后矛盾,不作为,如若这次还不能纠正本小区真实存在的住改商事件,我们居民追问永不止步......
一、住宅小区开超市是否违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超市”,必须得经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以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等业务的相关许可。同时还涉及 “住改商”的问题。
住宅:是指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的房屋;
经营性用房:是指用于商业、工业、办公等经营性活动的房屋;
两者因用途不同而有本质区别。
在凌宇犀地小区住宅楼里开超市就是典型的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情形,也就是所谓的“住改商”。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二:住改商的最新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房屋所有人即业主,其负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义务,其中设计用途包括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比如不得将住宅改变成美容美发店、餐厅、超市等。因为将住房改为商业用房,可能会导致住宅小区人来人往,缺乏应有的安宁,影响业主住宅的舒适度,导致业主对小区安全的忧虑,且有的商铺经营项目多样,乱扔垃圾、夜间营业、乱立广告牌、在大街上晾晒衣被等,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所以,业主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随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民法典》再次明确,“住改商”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只要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人不同意,就不得改变住宅用房的用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业主将住宅改变成经营性用房,需要满足的条件除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
三:违规开超市的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法、违规经营这样的“住改商开超市”,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如: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以及商品等物品,并且,还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等;此外,如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还应由相应的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示。
回复部门:西工区 2022-03-22 15:33:59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办已收悉。据凌宇犀地物业马经理告知:凌宇犀地A区是2015年元月交房,因当时小区周边无商场超市,给一期入住业主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为方便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经前期入住大部分业主同意,于2015年10月左右2-1-102业主在自购房内开此便利店。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西工区金谷园办事处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