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购买保利林语溪商品房,合同约定2021年5月31日交房,当天验房发现房顶多处漏雨,墙体空鼓,房产部门说尽快修好,故未收房。2022年1月1日,询问物业回复大部分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剩余问题会尽快解决,因急需装修,本人与于1月3日前往物业办理收房手续,物业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交房日期2021年5月31日起计算物业费,因房屋维修期间所产生的物业费,难道不应该由建设单位提供吗?物业公司将该部分费用强加于业主身上,合情合理合法吗?烦请有关部门关注
回复部门:老城区 2022-01-25 15:05:46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办理。经了解,业主需携带购房合同等收房资料到物业客服中心办理收房手续,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即可领取钥匙。物业竣工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包括业主空置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自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次月交纳。业主需履行义务自觉缴纳物业费,质保期内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建议网友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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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