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12月2日发布《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见》,
1. 意见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满5年或实际居住满5年需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的,须报经市住建部门审查,确定是否回购。政府不回购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后可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经核准同意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我市二手房交易流程办理"。
请问若政府回购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回购?之前的2017年5号文件,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满5年需上市交易的,须报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查,确定是否回购。政府不回购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后可上市交易。对购买满5年已列入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计划范围的住房,政府回购的,经市政府批准,按当期市场价格扣除折旧费后回购;政府不回购的,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收益所得后,按房屋征迁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而此次意见却没有对此问题进行明确说明。
2. 意见中对于单独取得完全产权的规定第三条内容: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房屋收益所得收取标准:
(一)单套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内,按购房价格和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时的价格(以税务部门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准)差值部分的比例征收。
2012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收益收取比例为10%;2013年1月1日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收益收取比例为15%。
请问以上内容,若取得完全产权是否要重新缴纳契税等相关费用?若没有契税等相关税费,请问此种情况下收益所得按什么标准来收取?收取标准是否有相应政策性文件支撑?
建议:对于此类关乎民生及民众利益的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在发布相关规定的时候充分考虑,明确各种实施细则,同时应设置一定缓冲期。此意见文件中各种漏洞性问题,如何解释还请相关部门予以考虑。
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21-12-07 16:39:01
网友您好:
2021年12月2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意见》洛政〔2021〕21号,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意见》规定“二、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为交易当年基准地价的20%。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房屋收益所得收取标准:
(一)单套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内,按购房价格和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时的价格(以税务部门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准)差值部分的比例征收。
2012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收益收取比例为10%;2013年1月1日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收益收取比例为15%。
(二)单套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收益所得按上述标准双倍收取”。
“ 对购买满5年或实际居住满5年已列入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计划范围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的,经市政府批准,按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市场价格扣除折旧费后回购;政府不回购的,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收益所得后,按房屋征收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契税征收问题可向税务部门咨询,对您提出的建议表示感谢。
疫情期间请广大网友做好疫情防范、防控工作。
感谢您对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