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会议中也明确提出了
积极受理青年职工诉求,维护青年职工合法权益;提高青年人才租房提取额度、最高贷款额度……25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一批新政策措施,其中,《住房公积金助力青年友好型城市建设工作措施》备受关注。
加大青年群体购房贷款支持力度!!!
行政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中提出了
一,行政行为生效之后,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社会公众基于对行政机关权威的尊重和信赖,将根据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的效力来行事,进一步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从而使整个社会达到和谐稳定、井然有序的良好状态。但是如果行政机关自身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则将导致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无所适从,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
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法让公权有温情!!!让私权有尊严!!!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总则》中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中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法中也有依情事变更原则调整合同的内容,情事的变更导致合同双方利益失衡,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情事变更原则的确立,在于追求公平、正义。
现在我继续履行合同明显有失公平,可是我却诉求无门,我只想依法维护我的权益。
社会主义法制,公平正义,公序良俗!!
我的贷款仅仅因为早放款一天,政策就变,我还未履行第一次还款,政策就调整,仅仅因为早了一天就要承担起商业贷款多出的10几万利息??公平吗?,我追求的是什么?我追求的是一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依法应该享有的权益!!!你们说调整就调整,说限制就限制,说放开就放开!!!我想依法维护我的权益,从10月26日至今,我精神恍惚,真的快要崩溃了!!!!!!!!!!!!!!!
回复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11-11 16:46:52
尊敬的网友:您好!
《住房公积金助力青年友好型城市建设工作措施》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在此日期之前申请并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志着《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已生效,不可撤销,故不能享受到该政策,敬请理解。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