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于1979年9月1日在山西省新绛机床厂参加工作,1984年调入洛阳市丝绸厂工作,2007年丝绸厂破产。2007年7月,我在涧西社保窗口补缴了养老保险所有欠费。2007年8月—2011年7月。在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工作,2011年9月—2021年8月,由河南省洛阳市鹏劳劳务公司派遣,到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派出所工作。2021年8月退休。
2021年8月26日早上,鹏劳劳务公司告知,退休手续已经办妥。到鹏劳劳务公司后发现:1,原本1979年9月1日参加工作时间,更变为1979年10月1日,往后推迟了一个月,档案中原始招工表丢失。2,在计算退休工资是,没有为我缴纳2021年8月的养老保险。导致我42年的退休工资,比同工龄同为下岗再就业的同志每月少700元。
河南省洛阳市鹏劳劳务公司是民营企业,是否有保管职工个人档案的资质?丢失职工档案原始招工表是否属于玩忽职守?
恳请政府领导,纠正鹏劳劳务公司保管职工个人档案的不当行为,查处丢失我档案中原始招工表的具体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档案管理规定。重新计算我的退休工资待遇。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09-30 17:32:02
您好:
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只要企业有党组织的都有管理档案的权限,鹏劳劳务公司是否具备保管档案资质您可以向洛阳市档案局反映。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