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王城公园在职职工,父母在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东安里村。我符合休探亲假的标准吗?我自2007年至2021年以来一直享有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每年休20天)今年单位人事科科长以交通便利能实现利用公休假日团聚在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为由说我明年不符合休探亲假的标准。这种说法是否合法?有相关法律依据没有?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单位是不是可以不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探亲假。能不能不要因同一件事如此反反复复。请相关领导根据法律规定给予明确的解决方案。另外,探亲假和年休假冲突吗?请给出明确答复。如果相关领导解决不了这一问题,本人只能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09-14 18:21:20
网友您好,是否符合探亲假条件或单位是否违反探亲假规定需由人社部门立案调查后处理,您未留联系方式办案人员无法核实相关信息,不能武断的判定单位违法。如有问题可咨询:6522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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