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常平西街2号院都有那些地方属于物业,不属于业主公摊的,小区原绿化带,经三供一业改造成了车位,物业收取停车费,合理么,业主交了物业费,小区路灯不亮,物业一直不修,是失职么,如果是这样垃圾不清理,路灯不维修,小区业主有没有权利不交物业费,当时说交物业费开始采集人脸识别实施门禁可是物业费交了什么变化也没有,麻烦瀍河区物业办的调节回答一下,这些钱业主是否应该交,并且麻烦物业办让物业公示物业的收支。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物业也是无权收取停车费的。
物业公司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但此时的停车费标准也不是由物业决定,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公摊车位属于业主共同享有,物业收取小区停车收费是不合法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用于出租收取车位管理服务费,受益归物业和业主共同享有,以下几种情况属于公摊车位:(1)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库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2)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3)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车位。(4)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的车位。
回复部门:瀍河区 2021-04-07 15:11:48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社区工作人员多方调查,物业已于业主达成共识,多项问题均已解决。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五股路办事处
2021年4月14日
尊敬的用户: